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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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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盐处理:完善我国环境罚款的相关建议

2019-04-29

我国2015年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单行法律较以前在行政处罚上有很大进展,例如引入“按日计罚”等措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诸如环境罚款很大程度上未考虑不法利益等经济因素,环境罚款自由裁量权规范量化不足,“按日连续计罚”等环境行政处罚威慑力度仍不足,废盐处理环境处罚和解制度尚未建立等问题。

笔者建议,应借鉴美国相关经验,进一步完普相关法律和政策措施。

首先,环境法律和政策中增加引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根据《行政处罚法》中“没收违法所得相关规定,在未来的环境法律法规修订中将“没收违法所得”列入,并具体规定违法企业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类型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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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 一是在未来的《环境保护法〉修订以及(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单行法修订中,增加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或者将违法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纳入作为设定罚款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二是修订2010年《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违法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纳入作为重要内容,参考美国的经济利益部分考虑的因素,详细明确具体应考虑的经济要素。
其次,制定并定期修订环境罚款标准和按日计罚实施细则,并充分考虑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
建议制定专门的(环境行政处罚经济利益因素指南》,合理细化和规范环境罚款标准。另外,制定《“按日连续计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充分体现企业的经济因素。无论《环境行政处罚经济利益因素指南》还是《“按日连续计罚”实施细则》都要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设定专门条款作出规定,并定期(每年或每几年)对利息、通货膨胀率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探索建立环境行政处罚的和解制度。建议建立环境行政处罚和解机制,一是修订《环境保护法》 和有关环保专项法律法规,确立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中的行政和解制度,同时配套修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环境行政处罚的和解制度纳入作为重要内容。二是制定和解配套鼓励政策,鼓励违法者自愿提出环境补偿计划和配套措施取代部分罚款,让罚款有机会实质改善受污染的环境或帮助受危害的社区大众。三是针对1万元以下的小额处罚和轻微违法案件,制定表单形式的快速和解协定。四是开展环境行政处罚和解制度试点。
四,参考美国的BEN等模型,开发环境罚款自动裁量系统,快速定量计算环境罚款。
五,建议借鉴美国的BEN模型,根据实际建立违法企业经济利益计算模型和环境行政处罚自动裁量系统。该模型和系统要充分反映上述相关政策安排。而且,模型和系统要敞到用户友好,并开发AP模式,使其既可以在电脑上也可以在手机上直接操作。模型建立后要广泛征求学界、

培训计划和课程。修改完善。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率行修订。将该定量模型使用培企业分众等社会界的建议 并根报建议进行训纳入到环境执法等数值对模型进算企业支付能的定量模型。显外看时可入ABEL等其他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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